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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出口退(免)稅申報進入,為了確保大家能夠及時的完成申報,現將申報期截止前有關出口退(免)稅申報的主要事項提醒如下:
01
出口退(免)稅申報
生產企業應于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
外貿企業應于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
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服務和無形資產的,在2018年作財務銷售收入,應于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六條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二條
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三條
02
出口免稅申報
生產企業2018年度出口貨物勞務逾期未申報免抵退稅的,應于2019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辦理免稅申報。
外貿企業2018年度出口貨物勞務逾期未申報免退稅的,應于2019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辦理免稅申報。
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服務和無形資產的,在2018年作財務銷售收入,逾期申報退(免)稅,不再按退(免)稅申報,改按免稅申報,應于2019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辦理免稅申報。
稅務機關已受理退(免)稅申報,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已按規定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如稅務機關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核準不予延期,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應于核準的次月申報免稅。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二條
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三條
03
征稅申報
生產企業2018年度出口貨物勞務,既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免稅的,應于2019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外貿企業2018年度出口貨物勞務,既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免稅的,應于2019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外貿企業發生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應按照《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服務和無形資產的,在2018年作財務銷售收入,既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免稅的,應于2019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稅務機關已受理退(免)稅申報,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符合免稅條件但出口企業未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的,應于免稅期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已按規定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如稅務機關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核準不予延期,符合其他免稅條件但出口企業未在核準的次月申報免稅的,應于免稅期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第十條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條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二條
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三條
04
延期申報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符合相關規定的,應在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可以申請延期的情形有八種,具體為: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七條
05
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只需要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錄入的《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電子數據,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六條
06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屬于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應于2019年3月15日前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三條
07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貨物,應于2019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其中受托出口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需憑《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辦理。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
08
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2018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五條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
09
進料核銷
2018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應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報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
1.2019年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出口退(免)稅業務暫不辦理,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2.如果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
10
出口收匯相關事宜
2018年度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已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于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
未在此日期前收匯的,符合《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應于2019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辦理不能收匯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既未收匯,也未辦理不能收匯申報(或稅務機關不予確認視同收匯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可視同收匯的具體原因有:
原因代碼:0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原因代碼:0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原因代碼:0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原因代碼:0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原因代碼:0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原因代碼:0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原因代碼:0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原因代碼:0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原因代碼:0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11
單證備案相關事項
出口企業應于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收齊、有序存放相關單證,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需要備案的單證具體包括: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備案單證為虛假或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三條
溫馨提示:
1.以上截止日期請按各地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2.未盡事宜請以相關文件規定為準。